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会员登录

用户名(邮箱):

密码:

 

立即登录

 

忘记密码?

当前位置:首页>关于我们>浙江赛丽美术馆章程
美术馆概况 创办人 艺术委员会 浙江赛丽美术馆章程 机构设置

浙江赛丽美术馆章程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浙江赛丽美术馆。

 

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一家以自有资金,自愿举办,从事非营利的美术品展览,开展美术相关的学术交流、推广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
 

第三条本单位的家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改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弘扬、传承中华文化、中华美术为责任,让文化传承,让爱延续。

 

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 

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;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社会组织委员会;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。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丽园8壁2、3层。

 

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谁。

 

第二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赛丽正宏集团有限公司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和益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
 

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贷金:100万元;出资者:赛丽正宏集团有限公司(原名称:赛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),金额100万元。

 

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

(一)开展关术字画、雕塑品、妆藏品、工艺品等文化艺术限览;

(二)举办美术相关的文化艺术交流、活动策划、培训。

 

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5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,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 

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及财务负责人。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
 

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 

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 

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 

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 

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 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

 

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 

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査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: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 

第十九条本单位馆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 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导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 

本单位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二十条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 

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 

本单位理事、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

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馆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四章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夏赛丽。

 

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

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,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。

 

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 

第二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

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

第三十条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,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。优化实施流程,降低运行成本,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。

 

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制,对慈善项目的立项、审查、执行、控制、评估、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、规范、有效的要求,设立项目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

本单位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定慈善受益人。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。

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,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/3。

 

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:

(一)年度慈善项目计划;

(二)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。

 

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,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。

 

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。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接受社会监督。

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,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,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。

 
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

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 

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 

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 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,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,章程未规定的,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
 

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 

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党组织建设

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。

 

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。

 

第四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,对党员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党组织。

 

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;本单位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 

第四十二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 

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。

 

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 

第九章附则

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 

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 

第十四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浙江赛丽美术馆捐赠使用情况公开信息表(2021年).jpg